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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> 稅務籌劃案例 >>默認分類 >> 5.7 變更合同籌劃房產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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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7 變更合同籌劃房產稅

5.7 變更合同籌劃房產稅

案例背景

甲公司有一處空置的辦公樓擬對外出租,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,約定該辦公樓每年不含稅租金為1000萬元;另外,甲公司對于該處辦公樓需要每年向丙公司支付200萬元(不含增值稅)物業(yè)管理費,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用于抵扣。

問題:如何合理降低甲公司稅負?

案例分析

甲公司將辦公樓對外出租,應按“不動產租賃”繳納增值稅,稅率為9%。

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=1000×9%-200×6%=78(萬元)

甲公司應繳納附加稅=78×(7%+3%+2%)=9.36(萬元)

甲公司將辦公樓對外出租,應從租計征房產稅,稅率為12%。

甲公司應繳納房產稅=1000×12%=120(萬元)

甲公司將辦公樓對外出租,簽訂的租賃合同應按“租賃合同”繳納印花稅,稅率為1‰。

甲公司應繳納印花稅=1000×1‰=1(萬元)

甲公司合計繳納稅金=78+9.36+120+1=208.36(萬元)

籌劃方案

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辦公樓租賃合同時,可以將合同約定改為:辦公樓每年不含稅租金為800萬元,另支付丙公司物業(yè)管理費200萬元(不含增值稅),由甲公司代為收取。物業(yè)管理費不需要作為印花稅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。

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=800×9%=72(萬元)

甲公司應繳納附加稅=72×(7%+3%+2%)=8.64(萬元)

甲公司應繳納房產稅=800×12%=96(萬元)

甲公司應繳納印花稅=800×1‰=0.8(萬元)

甲公司合計繳納稅金=72+8.64+96+0.8=177.44(萬元)

甲公司節(jié)稅=208.36-177.44=30.92(萬元)

法律依據

1)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,房產出租的,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。

2)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,租賃合同按租金的1‰繳納印花稅。

案例總結

通過合同中不同的約定方式,將可以不計入計稅依據的收入分開列示,以降低各項稅款的計稅依據,從而達到節(jié)稅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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